11月9日消息,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城市秩序,上海市交通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等相关单位起草了《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并且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进一步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痛点。不过,随着入局品牌以及车辆的增多,对城市的交通安全以及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城市明确禁止新增投放共享单车。
据上海市交通委介绍,自去年4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沪投运以来,呈快速发展之势,既满足了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需求,也降低了机动车出行意愿。但随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量的快速增长,也暴露出了无序投放、乱停乱放、车辆损坏及违法骑行等问题,影响了城市运营秩序和形象。截至今年9月底,在沪运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共13家,投放总数约178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
据了解,《指导意见》从5个方面共24条,对涉及政府企业与用户的各方责任、保证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慢行交通路权保障、违法处罚及退出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功能定位为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按照“积极引导、注重有序、强化安全、加强协同”的原则,鼓励支持、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同时基于城市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考虑,提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企业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市工商注册、开立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
同时,企业应与用户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投放车辆管理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运营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办理登记上牌,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同步录入市信息服务平台。
共享单车企业信息采集与使用应符合网络信息安全规定,不得外流,应向交通、公安部门开放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加强用户身份注册管理,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依法规范骑行;企业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另外,对于车辆管理以及资金安全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应配备力量,建立管维机制,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及时回收处理报废车辆,保持车身整洁;收取押金或预存资金的,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等。
上海市交通委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