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书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03民终10152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根据协议约定,书铭公司在其推广空间(惠头条/惠锁屏)嵌入58同城宝推广代码,针对书铭公司平台用户进入58同城宝推广页面的继续点击行为,将按照协议及58同城宝相关规则向书铭公司计算和支付分成款项。现五八公司结算了部分款项,就剩余款项,以书铭公司存在作弊行为为由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五八公司提交的证据,书铭公司在合作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同一用户频繁点击、切换多城市、点击多类目等行为,有违常人使用习惯,但由于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此情形下具体扣减比例,五八公司根据系统自行测算扣减60%的金额没有依据且比例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做出判决:五八公司向书铭公司支付结算款660730.99元。
上诉人五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仅认定扣减20%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书铭公司的作弊行为性质恶劣,已接近刑事打击的边缘,应实施高额的处罚使其进行通过诚信履约来获取其应获取的利益等。
二审法院查明后认为,五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